核釋「所得稅法」第 4條之 4規定,有關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、土地課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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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釋「所得稅法」第 4條之 4規定,有關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、土地課徵

房地合一稅制

105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之房地,出售時,不論為交易所得或損失,均應採用房地合一稅於規定期限內申報。

105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之房地,有適用舊法之條件:

取得方式:105/1/1 後繼承,再贈與配偶房地

繼承人持有及受贈人持有,持有合計期間超過二年

原則:舊法課稅

例外:如適用新法自用住宅房地課稅較為有利,亦可採用新法課稅。

核釋「所得稅法」第 4 條之 4 規定,有關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、土地課徵

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、土地,符合本部 106 年 3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令第 1 點規定者,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 1 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、土地之日為取得日,並按該房屋、土地原始取得原因,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。依此,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、土地,如係配偶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繼承取得,且係被繼承人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者,比照本部 104 年 8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 號令第 1 點第 2 款、第 2 點至第 4 點規定辦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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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節稅小撇步

  1. 充分利用扣除額 - 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擇優適用
  2. 合法租稅優惠 - 注意政府推出的各項投資抵減優惠
  3. 財產規劃 - 透過贈與或信託做好長期規劃
  4. 保險規劃 - 利用保險商品進行節稅與風險管理

⚠️ 注意: 任何節稅規劃都應諮詢專業會計師,確保符合法令規定。

# 所得稅申報時間表

  • 綜合所得稅: 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辦理結算申報
  • 營利事業所得稅: 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辦理結算申報
  • 暫繳申報: 預估當年度應納稅額達一定標準者,需辦理暫繳

# 常見申報錯誤

❌ 忘記申報海外所得 ❌ 遺漏扣除額申報 ❌ 未保存完整憑證 ❌ 逾期申報

✅ 建議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處理,確保申報正確且合法節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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