納稅義務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、土地,其財產交易損益適用之規定

# 納稅義務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、土地,其財產交易損益適用之規定

本文由承炘會計師事務所專業團隊提供,旨在幫助您了解納稅義務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、土地,其財產交易損益適用之規定相關稅務規定。

**## 納稅義務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、土地,其財產交易損益適用之規定

納稅義務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、土地,其財產交易損益適用之規定

房地合一稅制

105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之房地,出售時,不論為交易所得或損失,均應採用房地合一稅於規定期限內申報。****

105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之房地,有適用舊法之條件:

取得方式:104/12/31 前繼承,105/1/1 後贈與配偶房地

繼承人持有及受贈人持有,持有合計期間超過二年

依舊法課稅

納稅義務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、土地,其財產交易損益適用之規定

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,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或 103 年 1 月 2 日以後取得,且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的房屋、土地,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售者,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納稅。惟財政部於 106 年 3 月 2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令解釋,個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、土地,其財產交易損益應以下列方式計算。

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、土地,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,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 1 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、土地之日為取得日,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(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)或依同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計算個人房屋、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(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),並按該房屋、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,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。****

該所舉例,若某甲於 90 年買賣取得房屋土地,並於 106 年配偶贈與予某乙,某乙於當年度出售第三人並於當年過戶登記完成,依上開函令規定,某乙取得日為 90 年間(某甲第 1 次原始取得日),應於 107 年 5 年申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;另某丙於 105 年買賣取得房屋土地,並於 106 年配偶贈與予某丁,某丁即於當年度出售第三人並於當年過戶登記完成,依上開函令規定,某丁取得日為 105 年間(某丙第 1 次原始取得日),某丁應於過戶登記完成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。**

承炘會計師事務所

主持會計師:謝敏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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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節稅小撇步

  1. 充分利用扣除額 - 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擇優適用
  2. 合法租稅優惠 - 注意政府推出的各項投資抵減優惠
  3. 財產規劃 - 透過贈與或信託做好長期規劃
  4. 保險規劃 - 利用保險商品進行節稅與風險管理

⚠️ 注意: 任何節稅規劃都應諮詢專業會計師,確保符合法令規定。

# 所得稅申報時間表

  • 綜合所得稅: 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辦理結算申報
  • 營利事業所得稅: 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辦理結算申報
  • 暫繳申報: 預估當年度應納稅額達一定標準者,需辦理暫繳

# 常見申報錯誤

❌ 忘記申報海外所得 ❌ 遺漏扣除額申報 ❌ 未保存完整憑證 ❌ 逾期申報

✅ 建議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處理,確保申報正確且合法節稅。


免責聲明: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,實際稅務處理應依個人具體情況及最新法令規定辦理。如需專業稅務諮詢,歡迎聯繫承炘會計師事務所